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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类学 第十章 质法与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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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质法与体法

丁五 质法与体法

所知可分二  质法与体法

 

所知亦可分二

戊一 质法  戊二 体法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今初

非仅由假立  自境得成就

胜义有作用  质法即实法

今初:

非仅由分别假立,自境真实成就胜义有作用之事物,是质法之性相。

质法,与实有法,作用实有,事物,自相、无常、所作等同义。

事相 如色法,眼识等。

此等谓非仅由分别而现起,而是自之真实成就及是胜义有作用之法,以是真实现量能成立之显现境, 能生自果作用故。

如色法,是质法之理者,以其为质与法二者之同分法故。“质”即实有,具作用之物。以虚空虽是法,然由其非是具作用之物,故非是质法也。

色有法 是质法者 由其非仅由分别假立,自性而能成立之实有法故。

此中可分:

色、心、不相应行三种。

 

己二 分类(言诠门) 分四:

言诠分四种  理证成实有

坚固及作用  自独立能成

 

一、理证成实有

谓由正理证成,量识所成立之法,此与定有同义,具实有与假有二种,由是正理所证成之实有即是所量也。

 

二、坚固不变实有

谓不生不灭之常法,故此实有与常法同义,常为坚固不变者,以不生灭法,坚固能成,故称为坚固不变实有。此由分别假立之质法,非自相成就之质法。

 

三、作用实有

谓具作用之法,此与事物同义,以其诸事物皆有作用故。此非分别假立,而为自相成就。

 

四、独立能成实有

不观待余量决定而由自量所决定自性不变能成之法, 如色受识等,即外色五尘及一切心,于事物中除内五根及不相应行,谓五门诸识了别自体,不依他量而自能独立感知外境。

于四种中,唯第三作用实有与质法是等遍也。

 

戊二 体法 分二

  己一 明体

  己二 体法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类

诸法有自性  住各自体故

从同法余法  遮回为所依

 

今初

体者,或称返体法,返转法。如《释量论》:

“诸法有自性 住各自体故

从同法余法 遮回为所依”。

即一法之自体性,为从同类或异类法中遮回之所依也。

体之性相者,谓从与彼法相异中遮回之法。谓直接断除自所破分后,通过反确定所得之法。此非由自相成就。

 

体即返体

如云“有瓶”。即断除无瓶之反面,故云返体也,如是断除自所破之反面而缘者,称为返体也。

 

返体

返体即遮返,其与遮遣同义,遮回即是由遣除所遮之返回后,而认知诸法,谓由量识决定其有时,则亦否定其非无,由决定其无时,亦否定其为有,如于面前处瓶,生起量识决定此处有瓶时,则亦否定此处无有瓶,而于面前无瓶之处,生起无瓶决定时,亦否定此处有瓶也,故知否定有,即成立无,否定无,即成立有,所谓遮返即是一种否定,排除,以于认识诸法生起决定时,其决定有二种方式,即在决定其有时,尔时即否定遮返其异品无;而若决定其无时,尔时即否定遮返其异品有。

或谓通过反确定所得之义,以是缘故,称为返体。反确定者. 相对两种事物. 一经否定其为此一. 即可确定其为彼一. 如肯定柱是无常. 即已否定其常. 若已否定其常,即便肯定其是无常。

 

体为常法

故于此中,如: 瓶之体者,谓遮除与瓶相异之法,乃从瓶之异品――非瓶,遮返之法,即排除非瓶后所余之法,除瓶外余皆非是,亦非是大腹,非是金瓶,故凡是不同于瓶者,皆是非瓶,皆是所遮,由此将非瓶遮遣排除后,所余之法即为是瓶之体,然此瓶之体,是由分别心思惟显现,假立之法,故是“共相”。是常法也。

 

瓶之体有法,仅是为缘彼之分别心前显现生起者,以缘自身于分别心上显现不能成立故。

瓶之体不同于瓶者,以瓶自身是为自相成立,于现量上能显现故。而瓶之体者,是依于瓶境于分别心上显现而有,非无分别现量所现。故瓶之体仅为分别心假立之总相,非是自相成立也,故其质法不能成立,故无生果之能力,乃不具生灭等相之常法也。

 

此中“瓶之体”与瓶等之差别者

1、瓶是“瓶之体”

以除瓶外,“瓶之体”无所依故。

 

2、“瓶之体”非是瓶

以瓶是事物,有作用,是自相,而“瓶之体”非是实有事物,乃是依分别心显现安立,故其自相不能成立,为是共相,是常法也。

 

3、“凡是瓶之体”皆是瓶

以与瓶是一体故,当知,此中“瓶之体”与“凡是瓶之体”二义不同,“瓶之体”是共相,是常法,而“凡是瓶之体” 则是自相,是实法,即是指瓶也。故“凡是瓶之体”皆是瓶,而“瓶之体”非是“瓶之体”, 瓶是“瓶之体”也。

 

4、“凡是瓶”非皆是“瓶之体”,如金瓶,铜瓶是瓶,然其仅能是自之体,即金瓶是“金瓶之体”铜瓶是“铜瓶之体”,而非是“瓶之体”,仅瓶是“瓶之体”。

 

若谓:一切常法皆以分别显现而言. 则兔角也应有体. 以是分别显现故。

然此不同者. 执兔角之分别为兔角之总相. 此是分别显现. 然其义则非相顺. 以兔角为无法故。

故总相(义共相). 可通于一切有法、无法,在分别心中显现故。

 

瓶之体有法,是返体者,以是缘瓶分别心,破除与瓶相异后之返体故。

 

有谓:若依此理,则瓶亦是遮法,以是遣除非瓶之反面,而是瓶也。

曰:此不应理者,以彼遣除非瓶之反面是瓶之体,是常法故。于彼未建立遣除非瓶分后是瓶者,以外境之瓶,非于分别心上显现,而是于无分别心上显现。而遣除非瓶分后之建立,则属于分别心上显现,是为总相,是常法也。

庚二 分类

诸法体有三  自体即名相

事体法事相  义体谓性相

体(返体)有三:

1、自体(自返体):

即自身体法,与各自异体相反之法,是现于分别心中所表事物,自身,或各自反身,即名相之所表,如瓶自身,即瓶之自体。

与彼法相异反面之法者,谓是彼法返体之性相。

与事物相异反面之法者,谓是事物返体之性相。

彼事物之事相者,凡是事物之返体则皆是事物之自返体。

2、事体(事返体):

或称因返体,谓诸法各自性状之因素. 即事相之义,如金瓶为瓶之事体. 事物之事体者. 谓色. 心. 不相应行。

3、义体(义返体):

即性相. 意义. 诸法各自之性相。是各自应破分断除后之法。

 

己二 体法

体法谓断除  自所破分后

于分别心前  显现成立法

断除自所破分后,仅于分别心前显现成立之分别假立之法。

谓于识上现起之实体性能,非实有事物。体法或又称返体法。此与假有,常,总相等同义。

事相:如非瓶之反面:谓断除非瓶后之返体显现。

虚空:谓断除质碍后之返体显现。

此等显现皆分别假立之法也。

 

返体法与遮法同义

谓自通达心. 断除自所破分后,唯于分别心上显现之法。

如:所知. 实有. 瓶之体。

 

所知是常法

如“所知”是常,而“凡是所知”非皆是常,故“所知”与“凡是所知”是不同也。如瓶是所知,而所知非瓶,以所知是常法者,是由分别而显现生起故。

所知虽有常法与事物二者. 而立所知为常之因者:

所知有法,是常法者,以彼非现量所能直接量故;以是分别心生起之返体分. 是遮法,返体法故。

如是定有与所知亦同. 是缘自分别心,是断除自所破分自相成立后之返体法故。

总之,诸事物者为实有者,是非仅依分别假立,而自境能真实成就之法,诸常法者为假有者,是唯依分别假立而成之法故。

 

体与体法

体与体法,或云返体与返体法,非是同义,以体虽是常法,然凡是常法非皆是体,如虚空,是常法,而非是体,以虚空亦有“虚空之体”也,以凡是常法皆是体法,凡是体法亦皆是常法,体法与常法是等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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