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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类学 第十四章 相违与相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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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相违与相属

丁九 相违与相属

一切法关系中可分为相违及相属,即凡是所知皆是相违及相属任一之法,周遍成立故。明此二法是为了解诸法之间关联系属之差异,以诸法因缘起,诸法因缘灭,法不孤生,必赖缘起,故为通达缘起之方便也。

此中分二:

戊一 相违

戊二 相属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相违谓相异  非同分之法

今初

相异非同分之法. 是相违之性相。

即彼此之间是异体. 且不能成为同分之法。

所谓“相异”者,即彼此名相及所表义皆不同。

所谓“同分”者:即异体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一处,如:金瓶. 是瓶与金之同分法,以瓶与金既是异体. 亦在同位. 既是金亦是瓶. 同时存在一处故。

事相如:

常法与事物. 色与心. 瓶与柱. 瓶与瓶中之水,常与无常,冷与热,明与暗,彼此既非一体. 亦非在同位故。

瓶柱二者. 体性各异. 且不同位. 是柱则不是瓶. 是瓶则不是柱,既是瓶亦是柱之法是无有故,故说此二是相违也。

言“非同分”者. 为断除有言"事物与瓶"此二法虽是体性各异. 然非不同位. 即是同位故. 既是事物又是瓶——如金瓶. 既是事物也是瓶故,非是相违. 乃是相属也

言“相异之法”者. 此为断除有言瓶与兔角二法是相违. 此二虽不同位. 然非是相互各异. 以其兔角是无法也。

 

又与所知相违之性相者,谓与所知相异非同分之法,如所知之返体 瓶柱二等

 

不相违性相  非异有同分

不相违之性相亦有者:谓非异或有同分之法,如事物 无常与所知

事物有法 彼非是相违者 以是非相异有同分之法随一故 以彼非是相异故。

无常与所知有法 非是相违者 以有彼之同分法故 如瓶既是事物亦是所知故。

 

己二 分类 分二:

  庚一 不并存相违

  庚二 互绝相违 初中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类

相违分二类  互绝不并存

今初:

不并存相违  性质不并存

如光明与暗  对治与所断

事物分为三  物心识有情

 

性质相互不能结合并存之事物。

由于互相能害所害,损伤. 抵触. 彼此不能持续平衡相伴并存之事物。

事相 如:光明与黑暗 对治与所断(如空慧与我执)

宗大师《因明七论入门》分三种:

1、物质不并存相违:如明与暗

2、心识不并存相违:声无常之比量与执声常之增益遍计执

3、有情不并存相违:蛇与鼬 猫与鼠

 

辛二 分类 分二

  壬一 不并存直接相违

  壬二 不并存间接相违

直接不并存  犹如冷与热

 

今初

直接相害(相针对,相妨害,不能两立之法). 彼此不能结合并存之事物。

如:冷触与热触

 

壬二 不并存间接相违

间接不并存  烟力与冷触

间接相害. 彼此不能结合并存之事物。

如:大烟力与大冷触力

以若有大烟力者,必定有火,火是热触,与大冷触立是直接相害(直接相违也)而大冷触力与烟力却是间接相害,以其间接中有火故

不并存间接相违与不并存相违是同义。

 

庚二 互绝相违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类

互绝相违者  彼此互排除

如柱与瓶等  此相违同义

今初:

彼此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

相违之中. 其中之一是其相反方. 又此反面排除或断除则称为互绝相违。

如:柱与瓶 所作与非所作 常与物 白与黑

互绝相违与相违同义。

如: 柱与瓶二者,瓶是断除或排除柱. 反之亦同。

 

辛二 分类 分二

  壬一 直接互绝相违

  壬二 间接互绝相违

直接互排除  犹如常无常

今初

直接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即非此即彼,在二法之间形成矛盾。

如:常与无常 一与异 是瓶与非是瓶

直接互绝相违与直接相违同义。

而瓶与柱非是直接互绝相违. 非是瓶亦并不须是柱也。

有情与非情

(人与非人,此中有二,非人一是指非是人,此与人成为直接相违,然以非人指鬼神等有情时,则非是直接相违也)

 

有我于无我 一与异 谛实一与谛实异,此在中观四相抉择无我时,极为关键,即对我之存在状况,以一异观察法,所谓周遍决定扼要,判断若是所知定周遍一异,而无第三聚,在此胜解基础上,再对一异进行观察决定扼要,一方面须知此二者相违,即此处所指之相违,另方面逐一破除。

 

壬二 间接互绝相违

间接不同位  如白与红色

不同位之法.  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

间接互绝相违与间接相违是同义。

如:所作与常法 白色与红色 瓶与柱

以常与无常是直接相违. 所作与常则是间接相违也。

如通达声是所作之心同时. 则能排除声是常之心,而知其为无常也,以凡是所作定是无常故.

故声无常与声常是直接相违,而声常之空与声常是间接相违也。

对相违之法认识,即对法之属性关系而作了解,即若通达此法,则需排遣彼法之决定,如现在所谓之排除法,由此而深入对空性之认知,以有我无我二者是相违,则若通达无我之见,则能直接间接对治有我之执,因二者是相违,不能并存故,故知无我空慧之增长,则能对我执进行对治,其余对治中,如以无贪(不净观)对治贪欲(色贪),不净观与贪欲是间接相违,以无贪是其直接相违故,然欲生起直接对治之无贪,则需借助不净观修习,若不知相违之道,则对治烦恼之道亦无从下手,以修行之根本为断惑,然惑能否断除,则观待于有否其之对治,即相违(直接间接)之法存在否?及了知是何?若错寻求,如有人欲除贪,而频涉染境(如常入酒家歌舞之处)则此地与除贪非是相违,而是间接不相违,相属也,以此等地易生贪欲故,故应知,佛制戒律之道,主以对治惑之直接间接之方便,如辨识阿含中对境之辨识,及在心明学中论述烦恼之对治心所,此等皆与相违之道有关,故应以明相违而知对治惑行之力,于恶心恶行明其对治,加以增广,而对善法之相违,如嗔心与悲心,嗔心能损善根等,于此善心善法之相违,则应励力断除之。

 

戊二 相属 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相属谓彼此 互系随为灭

今初:

彼此二法相异,相互联系,异体事物之此一若灭,则彼一随灭者。

如:火与烟,事物与瓶,以各别异体,若所异之火或事物一经遣除,则能异之烟与瓶亦从而随被灭除,火若灭,烟必随灭,若有烟者,必有火也(然非定同时而存)此亦如同若无金,则金质之瓶亦无有也,彼此能依所依关系或是体性相同,或是因果也。

又如事物与所知二者亦是相属,彼与所知体性相同门中相异之法,若无所知,则定无有事物也,以若无所知,则无有一切法也。

如:烟有法 彼与火是相属者 以与火体性相同门中是相异法,是火之果故,以若无火,则无有烟也。

 

己二 分类 分二

  庚一 同体相属

  庚二 从生相属

相属有二种  同体与从生

今初:

同体自性同  返体各异法

如瓶与瓶底  此无则彼无

自性同一,而返体各异之法。

如:瓶与瓶底 瓶与所知 瓶与瓶之返体瓶之作用与瓶

瓶之作用者,谓瓶之盛水等作用分,是不相应行。

 

于任何法,若其彼此相异(返体相异之法),自性同一,若无此法,亦无彼法者,则是成为同体相属也。

如 瓶与事物 是否成为同体相属者,应观察:

1、彼此相异:瓶与事物返体相异也

2、自性同一:瓶是事物

3、若无此法,亦无彼法者:若无事物,亦无瓶也。

 

又如瓶与瓶之返体,二者是同体相属者

1、彼此相异:瓶与瓶之返体相异,瓶是实法无常,瓶之返体是常

2、自性同一:瓶是瓶之返体

3、若无此法,亦无彼法者:若无瓶,亦无瓶之返体也。

故瓶与瓶之返体是成为同体相属也。

 

如是则如瓶与瓶之色法 瓶与瓶之性相 瓶与所知 瓶与事物 瓶与一切自性相同法,如是如前应知。

 

所谓自性同一者,如瓶与所知二者,以瓶之自性是所知,且若除所知外,则无有瓶也,故说彼二是自性同一也。

如是事物与有为法,实有法,色法,无常,等等皆是自性相同故。

瓶与瓶底二者, 是自性相同,仅是瓶底不能成立瓶,需以瓶底,瓶口,瓶腹等众多支分和合,方能成立故,彼等支分与瓶皆是自性相同也。

 

彼法所遍之性相者:以与彼法相异,彼法若无,则彼亦随无也,如瓶,其是事物之所遍也,以瓶以与彼法(事物)相异,彼法(事物)若无,则彼(瓶)亦随无也。

 

彼法能遍之性相者:以与彼法相异,彼(能遍)若无,则彼亦随无也,如事物,其(事物)是瓶之能遍, 以与彼法(瓶)相异,彼能遍(事物)若无,则彼(瓶)亦随无也。

 

彼法等遍之性相者:以与彼法相异,彼若无,则彼彼法亦随无也,如事物与所作。

 

庚二 从生相属

质相异之法  随此灭彼灭

谓从生相属  犹如火与烟

质相异之法随此灭则彼亦灭,是其性相。即此从彼生之因果关系也。

事相 如火与烟, 是从生相属者,以是质相异之法,若火灭,烟亦随灭也。以因若遣除,则果亦无存也,彼二是能生所生之关系故。

又与彼法是从生相属之性相者,以与彼法是相属,及与法是自性相异故,如火与烟。

 

由是因果关系,当知“有果必有因,无因必无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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