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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破之经像应焚化
 
[普陀遗珍·印光大师开示精编] [点击:2099]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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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破之经像应焚化

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供之或存之。其不能供、不能存者,焚化之。毁像焚经,罪极深重,此约可供、可存者说。若不可供、不可存者,亦执此义,则成亵渎。譬如人子于父母生时,必须设法令其安全。于父母亡后,必须设法为之埋藏。若不明理之愚人,见人埋藏父母以为行孝,则将欲以活父母而埋藏之而尽孝。或见人供养父母以为孝,遂对已死之父母,仍依平日供养之仪供养之。二者皆非真孝也。经像之不能读、不能供者,固当焚化之。然不可作平常字纸化,必须另设化器,严以防守,不令灰飞余处。以其灰取而装于极密致之布袋中,又加以净沙或净石,俾入水即沉,不致漂于两岸。有过海者,到深处,投之海中或大江深处则可,小沟小河断不可投。如是行者,是为如法。若不加沙石,决定漂至两旁,仍成亵渎,其罪非小。而秽石秽砖,切不可用。(文钞三编卷一〈复如岑师代友人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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