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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 一、观因缘品
麦彭仁波切 著 索达吉堪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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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因缘品

丁一、(观因缘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无热恼龙王请问经》云:“何者缘生则无生,不具彼生之自性,何依缘起则空性,若知空性不放逸。”《般若经》中也以:“色法无生”等详细阐释了无生之理。

戊二、(品关联):

前面顶礼句中已经将无生的了义之理,以理证进行了宣讲,以下各品均以此二关联进行详细阐述。

(品关联)分三:一、破四边生;二、别破他生;三、破缘之能立。

己一、(破四边生):

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因,是故知无生。

任何法都不是从自己而生,如果是自己产生的,则有无义生、无穷生的过失;也不是从他法而生,否则,即有火焰生黑暗等一切生一切的太过;也不是从自他二者中产生,因为有前两种过失的缘故;也不是无因生,否则有结果恒时存在或恒时无有,以及因缘之勤作无有意义的过失。

所以,自宗如此立宗:“能依的一切法,所依的一切环境,无论何时、何宗皆无生。”

清辨论师则认为:“一切万法,于何时、何地、何宗皆无有自性生,因于胜义中无有自生故”等等,以承许自续派的观点而立宗。

月称菩萨云:“一切万法,于何时、何地、何宗皆应无生,因无有自生等故。”并由无有自生等立宗,依次建立了无有四生的论点。

对此,佛护论师提出:若有生,则可用无义生之过患进行驳斥。

清辨论师又认为:“此宗的安立,有不具备能立及譬喻之过患。”

月称菩萨对此反驳道:“此宗之能立及譬喻,乃用对方自宗已承认之观点进行破斥,故无须能立及譬喻。”并于《显句论》中引用教证对加上胜义简别的观点进行了破斥:“若为中观派,则不能以自之比量推测而立宗,以未承认他法之故。圣天论师云:‘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回诤论》亦云:‘若我有少宗,则我有彼过,我无立宗故,唯我为无过。’”

己二、(别破他生)分二:一、宣说他宗;二、以理破斥。

庚一、(宣说他宗):

因缘次第缘,缘缘增上缘,
四缘生诸法,更无第五缘。

(此偈颂与下一偈颂的顺序,与原译顺序颠倒,为照顾藏文科判,故略作调整。)

有部说实事师认为:其他三种生理当遮破,但应该成立他生,因为需要从他缘而生的缘故。除了果法以外的其他缘共有四种,其中生起苗芽等果实的种子为因缘;生起眼识的所缘外境色法等为所缘缘;在因灭尽的无间刹那产生果,为等无间缘(次第缘),如以种子灭尽的缘,立即生出苗芽;增上缘即除去其他三缘之外,因某法的存在而能使某结果产生,如生起眼识的眼根等。除此之外,不存在诸如恒常不灭的大自在天等第五缘。

庚二、(以理破斥)分四:一、破斥因果他性;二、破缘能立性相;三、以观有无而破生;四、破四缘各自法相。

辛一、(破斥因果他性)分二:一、破依他缘生;二、破依他作生。

壬一、(破依他缘生):

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
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诸等果法的自性,既不是由其本体之外的“四缘”等,以及外道所承许的其他缘等诸缘的和合中产生,也不是由分别各自的缘一一产生。因为,如果从他缘而生,则有能现见此缘或者无义生的过失。

因此,果法既没有存在于自己的本体中,也没有存在于与其相观待的各缘等其他诸法之中。

若相互观待的彼方不存在,则己方也不存在。如果是象“慈氏”与“近藏”同时有彼此不同的他体,则可安立自他。但因果并不是同时成立的法,所以他生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依他作生):

作非具有缘,无缘作不成,
无作则非缘,若具作可生。

(原译:果为从缘生,为从非缘生,是缘为有果,是缘为无果。) 

他宗继续狡辩道:并不是由眼根以及色法等亲自产生眼识等果法,而是以成办眼识的作用为缘,即是由作用而产生眼识等果法的。

自宗对此破斥道:无论从作用是否具缘两方面加以观察,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观察作用具缘:

如果作用自己都不存在,则不可能存在作用具缘的情形,犹如谈论石女的儿子具有青春韶华一般。

为什么没有作用呢?

首先,如果作为果法的心识已经产生,就不可能具备作用。因为作用是果法成立的因,倘若果法已经具足,就不需要以作用为缘,因为果法已经生起,则无须再生的缘故。

其次,假如果法尚未产生,也不具备作用。

如云:“因无生之作者,则无生之作用。”

而所谓果法的正生之时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在已生、未生之外,不存在正在生起的缘故。

如云:“无有差别事,则无有差别法。”

如果对方认为:那么,作用不具缘应当可以成立吧。

但是,不具备缘而产生果的所谓单独作用始终不可能存在。如果存在,则有由煤炭等非缘而产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为无因者等过失,所以,作用不可能存在。如同毛线不存在,则氆氇也绝对不存在的道理一样。

他宗又认为:如果照此推测,作用的存在的确是不合理,但缘本身总可以成为产生诸法的缘吧。

首先,如果这个缘没有作用,则因为不具备作用,而不能成为诸法产生之缘,因为该缘已远离了能产生诸法的作用;

其次,如果具有作用的缘存在,则可以产生果法。但具有作用的缘根本不存在,其原因前面已经进行了阐述。

总之,无论作用是否具缘,或缘是否具足作用,四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相互之间如果不具足,即缘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备缘二者,缘都不能成其为缘。

如果二者相互具足,即作用具缘,或缘具作用,则无论是否有果,都不需要缘,所以也是不合理的。

关于此理,在下文中还将进一步广说。

辛二、(破缘能立性相):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为缘,
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缘?

对方又辩白道:“作用是否具缘不需详细观察,因为依靠眼根等产生眼识等果,所以共称眼根等为缘。”

我们可以对因进行观察,如果眼识等尚未产生,眼睛等又为何不称为其非缘呢?此时,我们必须承认眼根是非缘。因为必须观待产生眼识等法,才能安立所谓的缘。在眼识尚未产生的时候,眼根与非缘是完全相同的,犹如沙子对于产生芝麻油所起的作用一样。(所以,眼根与沙子等)非缘不能安立为缘。

如果对方承许:虽然以前为非缘,但后来依靠他缘也可以成为缘。

对这种后来所依靠的他缘,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进行反驳。(并且,这样的推论还将产生所依之缘无穷无尽的过失。)

辛三、(以观有无而破生):

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
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

下面对果法进行观察,抉择生起的果法是以前没有的果,还是已有的果。但不论是以前已有的果,还是无有的果,二者依缘产生都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如果以前没有果,那么以何法而成为缘呢?依缘者并不存在的缘故;如果以前已经有果,又何需生果之缘呢?因为果法已经成立的缘故。

辛四、(破四缘各自法相)分四:一、破斥因缘;二、破斥所缘缘;三、破斥等无间缘(次第缘);四、破斥增上缘。

壬一、(破斥因缘):

若果非有生,亦复非无生,
亦非有无生,何得言有缘?

有些佛教徒认为:因缘应当存在。如果不存在,则应当象石女的儿子一样不能显示其法相。但因缘的法相是存在的,因为世尊也说过:“能生者即为因。”从而建立了因缘之法相的缘故。

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世间名言共称而已。如果以理证进行观察,则不合理。

如果所生之法成立,则能生之法也应该成立。如果所生之法已经存在[有],则因为已经成立的缘故,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缘;如果所生之法不存在[无],则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果法也就无从生起;如果所生之法为已生[有]未生[无]二者,但有无二者本身已经相违,根本不存在,所以有无二者也不能成立为所生。既然如此,又如何成立能生之因呢?能生之因不可能存在。因此,所谓“因缘存在”之说并不合理。

壬二、(破斥所缘缘):

若有此缘法,则彼无实义,
于此无缘法,云何有缘缘?

(原译:如诸佛所说,真实微妙法。于此无缘法,云何有缘缘?

此偈颂与下一偈颂的顺序,与原译顺序颠倒,为照顾藏文科判,故略作调整。)

如果他宗认为:“所谓有缘法(能缘)乃为心及心所之一切法。”其所缘之外境色法等为所缘缘。

自宗对此驳斥道:此缘是缘有境(即有境者。能涉入自境而与之相应的事物。指一切能解说之声音、内心、感觉器官及补特伽罗)心存在而为缘,还是是缘有境心不存在而为缘呢?

首先,如果承许前者,即能缘的有境心识已经存在,则其所缘或所取因,将成为无有意义。因为能缘已经存在,所缘缘则毫无存在价值的缘故。

如果承许后者,即能缘法不存在,那么与其相观待的所缘缘又如何存在呢?因为能缘不存在的缘故。以上分析,是对所缘缘的果法——有境心是否存在所进行的观察。

下面进一步观察,能缘是缘于已经存在的外境(所缘境),还是缘于并不存在的外境呢?

首先,如果承许外境存在则不合理,因为缘及果法不可能同时存在,所以不能安立(所缘境)为缘;

其次,若许外境不存在,则更不应该安立为所缘缘,因为(作为所缘缘的外境并不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

(由以上推理可以得知,)无论所缘外境是否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如同石女的儿子一般。

所以,石女并不存在所缘缘(儿子),或者说作为所缘缘的石女儿并不成立。

壬三、(破斥等无间缘):

果若未生时,则不应有灭,
灭法何能缘,故无次第缘。

如果苗芽等果法尚未生起,则种子等因法就不能灭尽。因为不能灭尽,则在灭尽的刹那而无间生果的所谓等无间缘也不合理。如果苗芽尚未生起,种子已经灭尽,则生起苗芽等果法的缘是什么?种子灭尽的缘又是什么呢?二者都将成为无因。

《无畏论》中云:“灭尽不能作缘,因所谓灭尽仅为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为缘故。”

我们也可以从《显句论》中破四边生的角度进行遮破:“果法尚未生起,因岂能灭尽?所谓灭尽之缘为何?生灭二缘均不存在,故生灭二者将成为无因。”

壬四、(破斥增上缘):

诸法无自性,故无有有相,
说有是事故,是事有不然。

他宗提出:如同空中具有宝伞,则地面会出现黑影一样。若有何缘存在,则有其果产生,即为增上缘。

自宗对此破斥道:此因法之存在尚不合理,由此因法而产生的果法又岂能存在呢?

也就是说,此等种子等缘起法的自性稍许也不成立,则所谓此法之相又怎么能存在呢?其相不存在,则“以此法为因,而生其果”的说法也是不合理。

己三、(破缘之能立):

略广因缘中,求果不可得,
因缘中若无,云何从缘出?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以理观察,则所谓缘也不存在。但由毛线等因法,而生出氆氇等果法,乃为现量所见,所以,毛线等应是产生氆氇等果法的缘。

此种说法并不合理。

首先,如果在毛线等分别各缘(广)上,氆氇等果法存在,则有可现不可得(不可得真因之一。能于所诤事中证成所碍事物决定是无者。如云:“夜间大海,无烟,以无火故。”以不可得原由之能破因,破除有果之所破法)以及将生出众多果法的太过,所以,在毛线等分别各缘上并不存在果法。

其次,在各缘的和合中(略)也不存在果法,因为分别各因中均没有果的缘故。如果分别各因中有果,则有一果成为众果的太过。如果分别各因中没有果,则有由茅草等非缘中生出氆氇的过失。

从以上两方面进行观察,则可得出结论:广略因缘二者,在不存在果法方面无有丝毫差别。

若谓缘无果,而从缘中出,
是果何不从,非缘中而出?

既然在分别各缘上均不存在果,又如何能自缘而生出彼果呢?不可能生出果来。

如果彼果在彼缘中不存在,却依彼缘能生出彼果。那么从其他非缘当中,也应当能生出果法,但为何不能生出果法呢?所以,这种生法[缘]的安立是不成立的。

若果是缘性,诸缘非自性,
从无自性生,岂得缘自性?

(原译:若果从缘生,是缘无自性。从无自性生,何得从缘生?)

他宗又进一步狡辩道:如果缘与果法为他体,则可以考虑缘中是否有果。但缘的本性即为果,二者不可能异体。所以,应当承许果仅仅是缘的自性或者形态而已。

如此承认也不合理。

如果毛线等缘的自体、本性或者自性能够成立,则毛线可以成为氆氇,即二者一体。但彼等因缘仅仅具备了支分性形态,却不能成立其自性。如此从本来并非实体且无有自性的缘中,又怎么能生出果法呢?彼缘又如何能成立缘的自性呢?绝不可能。犹如宝瓶与空中鲜花的自性大相径庭一般。

故缘非自性,非缘性成果,
非有中无果,非缘岂成缘?

(原译:果不从缘生,不从非缘生。以果无有故,缘非缘亦无。)

因此,作为果法,其缘却并不具有自性。如云:“氆氇自因成,因自他法成,其本体不成,岂由他生成?”

如果对方认为:果法是由非缘而成立为自性的。

在非缘中就更不存在具备自性的果法。如同在毛线中都不具备氆氇的自性,则在茅草中又怎么会具备氆氇呢?

他宗又反驳道:如果观察果法,的确不存在缘。但缘与非缘应当存在,你们不是也口口声声地说过:“非缘当中……”等等吗?既然缘与非缘存在,果法又凭什么不存在呢?

自宗对此驳斥道:如果果法存在,则对于氆氇而言的毛线等缘以及茅草等非缘也可以存在,如果按前面所说那样对果法进行观察,就会大失所望地发现,其二者根本不存在。

因此,分开而安立的所谓“非缘是生成实物果法之缘”的立宗,又怎么可能成立呢?断无此理!

《无畏论》中云:“如果承许‘果依缘而产生’,但缘并非象果一样从(缘)自己而生。这种由并非自生之缘而产生的果法又岂能说是‘自缘而生’呢?这种说法根本无处安立。因此,果法并非依缘而生,依非缘而产生的果法也不存在。

如此观察可以了知,如果果法都不存在。那么,所谓‘缘与非缘’之说又怎么能成为真理呢?所以,这种观点根本不成立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一观因缘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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