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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 二十、观因果品
麦彭仁波切 著 索达吉堪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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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观因果品

丁二十、(观因果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经云:“世间众所得,皆因和合现,是故无诸法,则无有和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与近取因共同生果,主要生起非质流部分者,例如生苗芽时具备的水、肥、暖、湿;成为陶罐因素的人工;成为心识增上缘的感觉器官等)。如同苗芽,是由种子、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经中也云:“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

为了证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于和合后生;二、破与和合同时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后生):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从因缘的和合中,不应该产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们可以追问,该果法是已经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还是没有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呢?

如果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了果法,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早已经存在,那么果法又何须从和合中而生呢?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在后来的和合中,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那么果法又怎能从因缘的和合中而生呢?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如果在众多因缘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则在该和合中,就应该能以量而得到所谓“该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却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可现量不可得的缘故。

如果对方辨白道:(在众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见而已。因为使其明显的缘不具备,所以才不能看见。(虽然不能看见,但它却是存在的。)

你们怎么能证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根据已知类似或例证的正确理由,以推测对自己为荫蔽之事物也是这样的例证。如:认为苗芽是谛实无,有如镜中之影像;野黄牛有如黄牛等等)还是教证呢?

我们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来证明。

但你们的这个理由,用已经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将其驳得片甲不存。

既然从两方面来进行观察,都可用比量来证明其与理相违,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时无果也不合理,那么又该如何定夺呢?

我们并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观点,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么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谬论也同样要破除。因为必须将有无二边消除之后,才能建立中观之道。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倘若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则诸等因缘也就与其他的非因缘一般无二了,因为谁都不存在果法的缘故。如果这样,则煤炭与种子,在作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无二致了。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因与非因的差别,是以其所产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来确定的。因此,(在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

因为你们的能立等同于所立的缘故,所以你们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现量可见已经足够,又需要什么其他理由呢?

即使现量可见也不足为道。如果在因缘中存在果,你们的说法就是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你们的说法不成立。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

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所以,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立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观察因而破;二、观察果而破。

庚一、(观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仅仅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所以我们也用不着去探讨所谓“因法是否是在给予果法能力之后毁灭”等问题。因果本来就不是异体的,因为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

如果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就可以成立,或者因法可以转变为果法,也即因法已经完全迁移(至果法)而成为无常之法,则果法就有不是原本无有而重新产生的过失。就像舞者仅仅更换了装束一样(没有本质的改变。)因为因果为一体,所以又怎么需要产生什么新的果法呢?因为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经产生过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产生(果法)的过失。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大可不必的缘故。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所谓毁灭的因法,现在却丝毫没有消失,又怎么能产生已经产生的果法呢?绝不可能产生。

辛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原译: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毁灭而产生的,而是由安住于果法的因法产生的。

与果法相关联并且现在仍然安住于果法的因法,又怎么可能产生果法呢?因为果法已经存在,而因法却无有变化,这样的因又怎么能成其为因呢?断无此理。

如果因法与果法毫无关联,因为毫无关联的缘故,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果法呢?如果无有关联也会产生的话,则会有从一个因法而产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个果法也不产生的过失。

辛三、(以观察能否现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我们还可以观察,因法是在见到果法,还是在没有见到果法的前提下产生果法的呢?如果因法已经见到果法,则果法就必须存在,如果果法已经存在,则因法也就不应成为因法了;如果因法根本没有见到果法,又怎么会产生果法呢?不可能产生。如果这样也会产生的话,就有产生一切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见到”,是指缘的意思。

《显句论》云:如果对方提出,因法本来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种子等因法“见到”什么的问题。则可以回答说,无论存在与否,我们的立论是为了证实(言实事师)有生之说与理相违,或者是针对(数论外道)神我的等起为因的见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许种子与根为一体之说而言的。

《般若灯论》也云:“若眼见而取者,然后识起者,识者无用;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等则为无用”等。

我个人认为:这些教证似乎都是在表明,缘所生为趋入基础的,一切因果法本体的所谓“产生”等并不存在。就像陶师作瓶子一样,见与不见二者都不存在。如果可以见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产生;如果不能见到(瓶子或果法),所谓的产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对此观点加以观察。

因此,无论因法是否能见到果法,都不能产生果法。

辛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原译:若言过去因,而于过去果,未来现在果,是则终不合。)

如果果法是过去的法,则无论是过去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对三种情形进行观察,就可以分别用因为因果二者都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因为果法属于过去,而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也不能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言现在果,而于现在因,
未来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此颂藏文版与下一偈颂顺序颠倒且说法有出入。原译:若言现在因,而于现在果,未来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同样,如果所产生的果法是现在的法,则无论是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过去的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以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接触;因为因法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所以互相观待的接触不存在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言未来果,而于未来因,
现在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原译:若言未来因,而于未来果,现在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如果果法是尚未产生的未来之法,则无论是现在产生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过去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以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并且果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有接触;因为因法与果法二者都尚未产生,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以及果法尚未产生,而因法已经毁灭,所以不存在接触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因此,无论因法还是果法,如果是过去和未来的法,现在都不存在,所以不应该有接触;现在的因果也不能相接触,否则就有因果处于同时的过失。既然不是处于同时,就不应该有接触,因为非同时的缘故。

如果不存在接触,则犹如光明与黑暗、东山与西山一样不应该互为因果。如果这样都互为因果,则非因也可以成为因了。如果存在接触,也不应该互为因果,因为二者各自分别成立的缘故。

由此可见,如果不存在接触[和合],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绝不会产生。反之,如果存在接触[和合],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这种情况不可能存在。

辛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若因空无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我们还可以观察:果法究竟是以果法而空的因法,还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所产生呢?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即以果法空的因法而产生果法,则由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如同从水中不可能产生酥油一般;

如果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而产生果法,那么由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因为果法已经成立的缘故。

这里是以因法为基础进行论证的,而前面是从和合之时进行分析的,因为角度不同,所以我认为并不重复。

庚二、(观察果而破)分四:一、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二、以观察一体异体而破;三、以观察有无本性而破;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辛一、(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灭。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灭。

前面已经从因法的角度进行了抉择。下面再对果法进行观察。我们仍然可以追问:因法所产生的果法本体究竟是非空性,还是空性的呢?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即像《般若灯论》中所说的,言事实师云:“于果法产生之前,应承许果法不空。”或者无论是谁所说的果法自性不空,则因为不空的缘故,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产生。因为不空的果法,自性不可变更的缘故。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果法也没有灭失。

如果是这样,则不空的果法就成了既没有灭失,也没有产生的法,但对方并不承认此点,(所以,对方的见解是错误的。)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灭。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灭。

如果承许果法为无有自性的空性,则果法又岂能产生呢?既然无有本体且为空性,(果法)又岂能灭失呢?如同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死亡一般。总之,如果承许果法为空性,象这样的果法则有既没有毁灭,也没有产生的过失。

辛二、(以观察一体异体而破):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中观论师首先立宗:因法与果法为一体的情形,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合理;而因法与果法的本体为异体的情形,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合理。其理由如下: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如果因法与果法为一体,则能生及所生成为了一体;如果因法与果法二者以本体成立为异体,则因法与非因二者也就完全相同了。如果因果为一体,则有父与子、眼根与眼识成为一体的过失;如果因果为异体,也即互为他体而不相观待,则有油灯产生黑暗等过失。

辛三、(以观察有无本性而破)

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
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如果果法自身的体性决定存在,则果法已经成立。既然如此,因法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不会产生,)因为毫无意义的缘故。

如果果法的体性决定不存在,则如同兔角一般不存在生。那么因法又能产生什么呢?决不会产生。

这里是针对果法是否存在进行阐述,而前面是论述不空的果法不可能产生,所以二者之间并没有重复之嫌。换言之,前面是从果的角度而言,这里是从因的角度而言。或者前面是说“自性如此的果法不可能产生”,此处是说“无论果法是否存在,因法都无从产生”等等。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上差别。

如果对方提出:无有的法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就像影像可以(从镜子等法)中产生一样,所以你们的立论并不一定成立。

虽然如此,就算是不一定,但也只能成立为无自性,那你们也就成为我们的帮腔了。

难道你们不是也这样承许的吗?

虽然无自性,但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这就是我们所承许的立宗。

如果诸法的自性少许也不成立,则其违品也不应该成立,所以无有自性也不可成立,如此一来,又怎么会不一定呢?影像的自性存在与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因为无论如何影像都不是实相的缘故。

辛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如果对方还是固守己见地认为:虽然你们像前面那样进行了遮破,但因法是存在的,所以果法也应该存在。

因法的总相并不存在。因为,如果因法不能产生果法,则不应该存在因法的法相。如果因法的法相不存在,则该果法又是由什么因法而产生的果法呢?不可能产生。

己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如果对方提出:并不是仅仅自某一因法而产生果法,而是由无一不备的所有因缘之和合而产生果法的。

并非如此。如果和合自身的实体都不可得,则和合就不应该存在。如果和合自身的实体可得,则可以用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与理相违,以及因为无有必要,所以不会产生自己的理由加以驳斥。

所谓“因法的和合”,也是观待于果法的。只要缺少任何一个产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所以,某一因缘的和合,必须依靠果法而成立。(不观待果法而)随随便便的和合,并不能构成该和合。既然以自己的力量不能使自己产生,也就是在和合不成立的前提下,果法又怎么能产生呢?

以上内容论证了和合无有实体。如果对这些差别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则在别人提出问难:“如果不生自己,则不会产生他法的理由是什么”时,只有无言以对。不然,就必须回答说:“就像因为不能见自己,所以不能见他法一样,和合也可以以此类推”。这里的类推所要表达的含义,就是成立实体不存在的结论。否则,就没有抓住其要点。

因此,无论以因法的和合、分别各自的因法、还是单独的和合之类的各种因法(的和合),也即以众缘的和合,并不能产生和合自身的本体。那么以和合又怎么能产生其他的果法呢?决不会产生。

是故果不从,缘合不合生。
若无有果者,何处有合法?

因此,既不能以因缘的和合而产生果法,也不能以非和合而产生果法。因为,如果不是因缘和合而产生果法,则有非因成为因法的过失,这是极其违背事实准则的。

如果从和合与非和合二者中,都不存在所产生的果法,则你们的理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所谓“因缘的和合”又何在呢?就像石女儿子的因缘和合不存在一样。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二十观因果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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