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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梵网经讲录 贰 列重轻戒相(分二) 四十八轻戒 第廿六‧独受利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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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独受利养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所谓「菩萨比丘」者,菩萨即是大士众,比丘即是声闻众。各应有利养平分。此戒所指之供养物,包括国王造立安僧之舍宅,乃至衣服饮食卧具资生等。「应卖自身等」者,这是举重况轻。持菩萨戒者,宁可自卖身或子女,或割自身肉,供养客僧,也在所不惜,何况客僧本分应得之利养耶?
 
此戒具性遮二业。施主按僧次请僧时,凡在界内者,皆应平分利养。施主供养饮食,应与大众僧共食,不得私取,不得转移易用,应依僧次而不作厚薄之分。若不分与客僧,则乖施主普同供养之心,贪利独受,是盗戒之等(即盗戒所摄)。故身为营事者,或掌管三宝物,必定要明晰因果,惭愧服务,虔心为众,丝毫不犯。此戒四缘成罪:(一)有客,谓应得利样分者来到界内。(二)有客想。(三)独受心。(四)差竟。若独受利养已,犯。此戒唯遮,没有开缘。
 
营事比丘,不识因果,若得僧物,悭惜藏举,纳为己用,必罹盗网,难出三涂。经律藏所载甚多,兹述公案一则,予诸位借镜:昔日一寺内有一方丈,静坐入定时,见到一火人,身被火枷,系于门槛,猛火炽然,痛楚万分。方丈问其因由,火人答曰:「昔有檀越,惠施斋僧。吾为职事,将斋钱移作建僧房用。但因为转移常住物,违背因果,故感此苦报。唯愿和尚慈悲,把现前僧房售出,以该款项斋僧,助我得离火焰与罪业,获得解脱。」方丈听后怜悯他,没有出售僧房而私自拨出相等数目之款项来斋僧。其事毕,不复见该火人,方知彼已获解脱。但其火甲却烧了一个深洞,烙在门柱上,明显能见,以警惕后学。是故出家后,营事三宝物,切记知足少欲,不贪利养,不辄自杂用三宝物,方得净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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