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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经祖语·泰国南藏佛陀语录 13.人 品
 
[第二卷] [点击:3329]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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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人来忏悔罪,但受者心浊,瞋甚不受忏,是名积怨结。

注:人有时因无知而犯罪,或因愤恨,或因误会而犯罪。事后,自知无理,来求忏悔 谢罪,此人确是难得,有上德行,但受者,反不肯接受其忏悔,必欲报复。如是 ,则犯罪者,已无罪,而不接受忏悔者,反成为积集怨结之人。

九八、于诸人类中,到彼岸者少,其它诸众生,只是沿岸走。

注:彼岸,即大般涅槃之境界。人能修行,达到彼岸者少,只在此岸,即此世间,沿岸而走,终无能渡过苦海,达到彼岸之日。

九九、应修不净观,令心坚固住,于身有智见,于世多厌离。

注:欲令心能坚固正住、不惊、不动,则应修不净观。(应依师尊修持,不可自修, 恐有误失入魔,危险甚大。)修不净观,则对于自己之肉身,有正智之见解,觉知自己肉身,不净臭秽、无可爱恋,进而厌离世间。

一○○、能仁不侵害,时时摄护身,如是诸能仁,达无生不恼。

注:能仁即牟尼,亦即贤者之义。贤者时时守护身根、不作诸恶、常造众善,则无论何位能仁,皆能达到无生之地(即不死之地),永无爱悲与苦恼也。

一○一、父母养育苦,而不孝父母,非法对父母,必堕地狱中。

注:为父母者,皆深爱其子女,竭力教养,虽多诸苦难,乃至命亡,亦终不弃舍子女 ;故为子女者,应当孝顺父母,侍奉供养。佛常谓父母即是家中活佛。若有不孝 父母,已是

大罪,若更违反父母诫教,则堕地狱无疑矣。

一○二、诸比丘谛听:若念佛法僧,则无有惊惧,恐怖及毛竖。

注:人,大多意志不坚强,遇横逆事,多慌张惊恐,但平时心中,有所信仰皈依,则能保持心境之平静。故佛教诸比丘,平时应念佛、念法、念僧。或遇横逆事、意 外事、惊惧恐怖时,即速念佛、念法、念僧,则心有所依赖,不致恐怖惊惶,身体毛竖等事。

一○三、愚人生瞋恨,因望超胜人,故被瞋恨火,焚烧彼自身。

注:愚人,不明白道理,说话做事,皆诸多错失,故无所成就。既不读书问人,反而嫉妒他人之成功,更瞋恨天地鬼神之不保佑,怨骂亲友社会无情。终日瞋恨怨骂,如火焚烧,其苦恼较被真火焚烧更甚。

一○四、半腹及忍饥,精进适可食;不因食作恶,名人世沙门。

注:沙门是修行人,应当食不满腹,又能忍受饥渴之苦,有可食时,亦当适可而止, 不可多食。更重要者,不可因食而造恶业,如为欲得食,而杀害生命、偷盗、妄 语等,如是则不可名为沙门。

一○五、人渴染爱欲,喜欲及着欲,造作诸恶业,必堕落地狱。

注:人对于爱欲,无论为色欲、物欲,有大渴染,欢喜爱欲、执着爱欲,则必造作诸 恶,而求诸种爱欲,因造作诸恶之故,终于堕落地狱。

一○六、诸位阿罗汉,住乡村山林,低地或高原,皆是清凉地。

注:人对于居住屋宅,皆希望广大华丽。但诸阿罗汉,已断烦恼,无有贪欲,对于居 住之所,无论为乡村、或山林、或低地、或高原,皆觉得清凉适宜。普通凡夫, 对于居住,亦可勿太讲求,只求实用安身,亦是积福之道也。

一○七、已见老病死,而仍行放逸,则身渐下劣,悲恼无尽时。

注:原文为「天使已通告」,天之义为光明,光明之通告,即告之人必有老病死,既 知此身,必有老病死,则须大力修道,住不放逸。但彼人仍放逸,粗心大意,不依经教。则其肉身,日堕下劣,终于堕落地狱,苦痛悲恼,永无尽时。

一○八、贼造恶被捕,因自业受苦;诸造恶众生,死后受诸苦。

注:盗贼,当偷窃或劫夺时,在门前被捕,自然必受痛打、监禁之苦。但若不偷窃、 劫夺,而威胁或欺诈而取得者,久之,亦有人发觉,而死后往生恶趣,亦必受诸 苦恼。

一○九、人因生而骄,因财因姓骄,必轻视亲族,因此而衰落。

注:人人每有自骄之心,自骄有多种,此偈仅举出三种,有因父母高贵而自骄,有因 多财而自骄:有因大姓氏而自骄。因其自骄,则必轻视他人,亦轻视其亲族,不 相往来,久之,遂变成孤立,无亲无友,终必衰落矣。

一一○、不关心诸欲,是名寂静者,无诸烦恼缚,离贪无乱因。

注:人多专注色声香味触,诸种种欲,心意奔逸,不能寂静。但如能不关心以上诸欲 ,则心志安定,故名寂静者。因无诸欲烦恼诸缚,故无贪欲,无贪欲,则心无散乱也。

一一一、有威有猛慧,多人尊敬者,若被女色缚,如日罗翭遮。瞇

注:人若有威,有大猛利之慧,自然必为人人所尊敬皈依;但若此人,喜乐女色,被 女色所缚,则所有之威势及猛慧,必定消失,犹如明月,为罗翭所遮。 瞇

一一二、净人可远见,犹如大雪山;不净人在此,犹如夜射箭。

注:净人德学俱高,在远方之人,皆可闻知,犹如大雪山,在甚远之地,亦可见到。 但不净之人,虽在本地,本地之人,亦不愿见闻,故如夜间射箭,虽在本地射去 ,实不知箭之去处也。

一一三、智者得财物,必分施亲属,因此获名称,虽逝享天乐。

注:人各有亲属,愚人得财产,则单独占有,但智者有财产,则量力资助亲属,故为 诸亲属所称赞尊敬,有善名称,而寿终时,更能生天,享天福乐。

一一四、智者决不因,自乐而作恶;净人虽受苦,亦不因憎爱(而舍弃净法)。

注:有智能之人,决不因为自己之欢乐,而造作诸恶。净人亦同,虽因偶然受苦,亦 不起喜爱或憎恶之心,而弃舍净善之法。

一一五、不智而为利,则不得其乐;愚人自毁利,犹如猴守园。

注:愚人有二种:一、为愚而善。二、为愚而恶。愚而恶当然甚坏,但愚而善,有时 虽欲造善,而反成恶,犹如令猴守园,猴则乱摘园中之果,不问生熟,悉皆摘尽 ,反为恶也。

一一六、人不能处处,而能作贤者;女人于某处,亦能作贤者。

注:所称「贤者」,皆以为是男人。实则贤人,只能对于某处某事是贤者而已,并不 能处处皆贤、事事皆贤。有时对于某处某事,女人亦可称为贤者。

一一七、比丘不应惧,背后被讥毁,亦不应被赞,而生得意想(去贪悭瞋嫉)。

注:人既落发出家为比丘后,自己之生活与社会之关系,自然有甚大之变更。对于外 人之讥毁或称赞,不必恐惧或得意欢喜,当须一心一意,除去自己之贪心、悭吝 之心、瞋怒愤恨之心及嫉妒他人之心,更须努力断除烦恼,求证菩提。

一一八、智能锐利人,能明因见果,能速灭诸苦,脱苦难而回。

注:有锐利之智能者,对人对事,皆能明见其因及其非因,亦能在事前,知其结果。 故对于一切灾横苦难,皆能除灭,虽出外远行,亦必能安全归回。盖有锐利之智 慧,能作善因,不作不善因,故能安全归回也。

一一九、独居不娶妻,人知是贤者;愚人着色欲,必热恼烦苦。

注:有妻有子,乃是人生之大累,受苦无穷,故贤者独居,不娶妻妾、不行淫事。但 愚人多贪着女色,有妻妾以后,亦仍纵情女色,故终生热恼烦苦,如在牢狱。

一二○、贤者弃五盖,离烦恼、憎爱、欲及见等等,如犀独游行。

注:贤者学道,必先弃去贪欲、瞋怒、睡眠、掉悔及疑虑等五盖,又必弃去随烦恼( 即辅助情欲,共有十种,即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憍等),又 必灭尽憎怨及爱恋之心,更必舍去欲念及诸见,然后心情安定,乃能如犀牛之独 自游。此之独自游行,乃心之清明,无执着之游行也。

一二一、愚人作是念,子财是热恼;实则「我」亦无,子财从何有。

注:人人以为「我」有子女、有财产,则必有热恼,令人不安。此种见解,虽然亦是 事实,子女与财产,确是使人人不安,但进入更深之见解,则「我」实在是「无 」;天下既无实在之「我」,则「我」岂能有子女、有财产。

一二二、父母是梵天,是子所应供;是子所应供,资助诸众生。

注:梵天,即大梵天王,依印度所解,乃创造宇宙及众生之神,但在佛教上所解,则 是创造人。父母是生育子女,又是子女之第一位教师。所以,子女应当供养父母 ,而且父母,亦能资助其它众生。

一二三、恶未见果时,愚人以为甜;若恶见果时,愚人即受苦。

注:愚人作恶,恶果未报应时,便以为作恶,乃是甜好美食,但恶一报应,愚人则必 受苦,不能逃脱矣。

一二四、无福份之人,有或无技艺,积集大财产,送有福者用。

注:无福分之人,不论有学识技艺,或无学识技艺,刻苦勤劳,积集财产。及其积集 已多,有大财产,反为有福之人所享用,自己劳苦积集,反不能享用也。此类人甚多。

一二五、人不害朋友,则行至何处,乡村或城市,皆有人供养。

注:友有善友及恶友,人如不侵害友,则为人人之善友。既为人人之善友,则无论行 至何处,无论为乡村或为城市,必皆有人招待供养。

一二六、人喜恶无惭,不资助于人,彼由此作恶,由恶堕恶趣。

注:人若喜乐于恶,则必作恶,又无惭愧之心,又复不资助他人,以此作恶之因,则 必得其果。其果,即堕落恶趣也。

一二七、人因得教授,而明佛之法,应敬教授者,如净行敬火。

注:人因有知法者之教授讲解,而明解佛法,则应当尊敬此位教授之人,如同婆罗门 (即净行)之尊敬火。(婆罗门事火为神也)

一二八、人若先作恶,后以善业破,能令世光明,如月出云端。

注:人每有错说错作,成为作恶,若能作后知是恶事,从速忏悔,实是善行。如能作 善业,以破所造恶业,则是难得之最善,能令世界光明,犹如月被云遮,能破云 而出于云之上,则光明遍于世界矣。

一二九、坐卧树荫下,不应伐彼树;人若害好友,则是下贱人。

注:人当知恩报恩,若坐卧树荫下,则树已是有恩,不应斩伐该树。故此人若侵害好 友,其恶比斩树更甚,必是下贱一流之人也。

一三○、人明前人法,造作诸善业;如是诸人等,不生于恶趣。

注:人若能明解前人之法,无论为佛所说、佛大弟子所说、仙人所说、天所说,而其 法为断烦恼及行善者,皆可依行之,依此善法而行之人,则不生于恶趣恶地矣。

一三一、人不信智者,佛之所说法,则必至灭损,如商人被骗。

注:此处所谓智者,即佛也。人不信佛所说之法,则不能明白善恶、好坏,终必走入 邪路,而致败灭损失;如商人被人欺骗,终必败灭损失相同。

一三二、诸下贱之人,赞己轻视他;因此自骄慢,故为下贱人。

注:诸下流卑贱之人,每好自夸、自大,自己赞誉自己,而轻视他人、讥笑他人。因 此骄慢,故人皆知其为下贱之人也。

一三三、人若明见自,有戒、慧、多闻,则其所行事,必利自利他。

注:人若能自知,自己有持戒、有慧解,又能多闻、多读书,则其所行之事,必能有 利于自己,亦有利于他人。盖有戒之人,决不害他人,有智能多闻之人,必能利 益自己及利益他人。

一三四、人有现前智,发无量慈心,依着之烦恼,则能已减轻。

注:人之现前当念之一念,如能住于正智,又能依此正智,发无量之大慈心,对一切 众生平等慈视,前对于邪恶依着之烦恼,已能减轻甚多,可达到无烦恼矣。

一三五、应迟反速作,应速反迟作,是愚应受苦,因所作不宜。

注:应迟缓而作之事,反急速作之,而于应急速作成,又反迟缓而作,如此作事方法 ,实大不宜,乃是愚人之作事,将来必受苦无疑。

一三六、应迟则迟作,应速则速作,是智应受乐,因所作合宜。

注:应迟缓而作之事,则迟缓作之;于应急速作成之事,则急速作成之,实甚大大合 宜,故此人必是有智之人,将来应受大乐。

一三七、不自杀教杀,不自侵教侵,名慈视众生,与人无怨执。

注:自己不杀害众生,亦不教他人杀害众生。自己不侵陵众生,亦不教他人侵陵众生 。此人可称为慈心视诸众生,如是之人,与人人皆无怨执冤仇矣。

一三八、依法孝父母,现生贤所赞,此生既寿终,生天受福乐。

注:父母生我、养我、育我、教我、护我,劳苦艰辛,功恩真无限量。若能知恩报恩 ,奉侍孝敬父母,必然为贤人及其它诸人所同赞叹称誉,将来命终,亦必能往生 天上,享受天界之福乐也。

一三九、能知恩报恩,亲近善知识,能助患难友,是名为净人。

注:人如能知恩,能知有恩之人,又能报有恩之人,再有亲近善知识,复能资助救济 患难之朋友,则为难得之人,可称为净人矣。

一四○、人向人借财,而托故不偿,谓未曾负债,此人是贱人。

注:人有时无钱,向他人借用,乃是常事。借后不偿还,又托故说未曾有借债,如此 无信无义,实是下流之人也。

一四一、聪慧多闻人,依法随法行,有如是之人,能令众严好。

注:人不能独居孤处,必须集群而居,互相资助救济。群众中,如有聪慧、多闻、多 学识,又能依据正法、实行正法之人,则能使全体群众,庄严妙好,能安居乐业也。

一四二、贤者破贪、瞋、痴及烦恼已,于死无所畏,如犀独游行。

注:人人皆因有贪心、有瞋怒心、有痴愚心,及有种种烦恼,因而怕死惧死。但贤者 ,能灭除贪心、瞋心、愚心及诸大烦恼,故不怕死,有如犀牛,可单独随处游行 。

一四三、若诸根完整,寂灭乐寂灭,名胜魔、魔军,获得最后身。

注:诸根,即眼耳鼻舌身意,若不完整,即寂灭亦无益,盖诸根无作用,非真寂灭。 但若诸根完整,又能寂灭,又乐于寂灭,则名为能降伏魔王,及诸魔军。此生命 终,不必再生,故名此身是最后身。

一四四、汝若怖畏苦,汝若不爱苦,于露处隐处,则不应作恶。

注:人人皆怖畏苦、皆不爱苦,不愿有苦来侵。但苦之来,有其原因,如能去其原因 ,则苦自不能来。苦之原因,在于露处,即有人之处,及于隐处,即无人之处, 不作一切恶,则苦无能发生,无能来矣。

一四五、各方所有人,皆爱己过人,他人亦爱己,故不应害人。

注:无论行至何方,见何种人,皆爱惜自己,过于爱惜他人,如是,则人人皆爱惜自 己。故此为人,不应侵害他人;因他人,亦爱惜他自己也。

一四六、不轻视己利,不望得他利,比丘求他利,不能得三昧。

注:此偈对比丘而说。比丘既出家,虽所得之财利用物,数量甚少,无论好坏,皆当 珍惜,不可轻视,对他人所得之利,亦不望求得。如比丘望得他人之利,则心情烦恼杂乱,不能入定,亦无有定力。三昧即定也。

一四七、不随着乐境,不轻视他人,是名聪慧人,不轻信不厌。

注:不住着娱乐之境,亦不轻视他人,自以为我胜于他,如是之人,乃是聪慧之人, 一定不轻信他人之言,有事必详审考虑,亦不轻易厌离,必忍耐处理。

一四八、若着于色欲,沉醉于诸欲;忘身有如鱼,不知身入网。

注:人若贪着色欲,又沉醉于各种欲事,则悦喜忘身,至死不悟;有如游鱼已被禁在 网里之中,而自己仍不知已被幽禁也。

一四九、已睡醒之人,不见梦中境;所爱人死去,犹如梦中境。

注:梦中之境,即醒时之情感,在梦中发现,醒即消失,犹如自己所喜之人死去,从 法眼看来,亦是梦中之境。只因自己未悟道,妄执为真境,实则梦中与现世之境 ,皆相同也。

一五○、于自妻不足,则必玩妓女,乃至他人妻,此为衰败因。

注:知足有二种:一为对日常食用之知足。二为不再从事邪淫。但贪淫之人,对于自 己之妻,仍不知足,复再寻玩妓女,又有奸淫他人之妻者。此为衰败之因,终有 一日,受大苦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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