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体版]
文库首页智慧悦读基础读物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南传佛教古 印 度白话经典英文佛典随机阅读佛学问答佛化家庭手 机 站
佛教故事禅话故事佛教书屋戒律学习法师弘法居士佛教净业修福净宗在线阿含专题天台在线禅宗在线唯识法相人物访谈
分类标签素食生活佛化家庭感应事迹在线抄经在线念佛佛教文化大 正 藏 藏经阅读藏经检索佛教辞典网络电视电 子 书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5)观三相品(1)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达真堪布] [点击:2352]   [手机版]
背景色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5)观三相品(1)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今天接着讲《中观根本慧论》。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佛陀在经中讲,无论是有为法与无为法,善法与恶法等一切法,若是以胜义谛的观察量去观察,都没有自性,统统不可得。在此论当中,尤其在分品当中主要抉择和宣讲此理,这是经部关联,就是有这样的关联。本品所讲的这些甚深道理,也是佛在经中所明确宣讲的,因此本品也是在抉择佛陀的究竟密意。  
  
  戊二、品关联。  
  
  小乘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佛已经宣讲了生、住、灭三法相,以这三相认定有为法。既然有为法存在的缘故,无为法也可以存在。佛陀当时讲:“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此三等法就是生、住、灭三法,生相、住相、灭相三相是一切有为法的法相,由此法相来认定有为法。若是有为法不存在,佛为什么宣讲有为法的法相?佛为什么说生、住、灭三相这三相是有为法的法相?  
  
  现在就要遮破如是的观点。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生住灭三相是一切有为法之法相。作为法相的“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若“生”是有为法,也应该具有三相,这个生有生,这个生有住,这个生有灭,即生之生、生之住、生之灭。若没有这三相,无法把它认定为有为法,哪有远离法相的事相?前面也讲过,只要有事相,必须要有法相。那么,第二个生还要具备三相,因为它也是有为法……同理,“住”和“灭”也是如此,住还要住,这个住之住还要住;灭还要灭,这个灭之灭还要灭。生也是无穷,住也是无穷,灭也是无穷。这样三相就会无穷无尽,整个虚空遍满三相,有这个过患。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若“生”是无为法,怎么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呢?同理,“住”和“灭”也是如此。无为法犹如虚空,不能成为法相,更不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否则,虚空也可以成为有为法的法相。  
  
  不观察时,三相的存在似乎像是合理似的。一经观察,三相都是不真实存在的,不可得。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一切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三相。生住灭三相分别地各自为法相,还是三者集聚的综合为法相?  
  
  如果三者分别各自成立法相,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三者彼此间相违,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生”存在的时候,“住”和“灭”就不存在了。“灭”存在的时候,“生”和“住”都不存在。“住”的时候,“生”和“灭”就不存在了。为什么呢?因为这几个都是互相相违的法。在一个时间里,在一个法上面,不存在三相。不存在就是没有,无有的法,怎么能成为法相呢?可见,分别各自为法相是不合理的。而且,一切有为法,比如柱子,它应该有生、有住、也有灭。现在若是单独的生相为它的法相的话,柱子上面只能有生,不能有住和灭。若是单独的灭相为法相的话,它上面只能有灭,不能有生和住。若是单独用住来作为法相,柱子上面只能有住,不能有生和灭。这都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对方自己的观点。  
  
  如果以三相集聚综合体为法相,但是这样的集聚综合体是不存在的。生住灭三法是完全相违的法,如同光明和黑暗。光明存在的同时,那个范围内不会有黑暗;在黑暗存在的同时,不会有光明。为什么?因为这两个法完全相违,有光明就没有黑暗,有黑暗就没有光明。同样,有生就没有灭;有灭就没有生;若是住存在,就不能有生和灭。生、住、灭都是完全相违的法,不能在一个时间里、在一个法上面存在,“集聚综合体”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所以,不能把这样一个集聚体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  
  
  总之,一切有为法之法相都不存在、不成立。若以此观点来说“一切有为法存在”,这是毫无立足之地。因为能立不成立,所立也不能成立。  
  
  壬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  
  
  癸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如果说生住灭三法为有为法的法相,其中的生若是还有生住灭,其中的住也再有生住灭,其中的灭也再有生住灭。  
  
  “是即为无穷”: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比如,其中的生有生住灭,住有生住灭,灭有生住灭,那么第二个生也要有三相,第二个住也要有三相,第二个灭也要有三相,第三个、第四个生住灭也是如此,这样就会导致法相无穷无尽。对方不可能接受,也不可能承认。  
  
  “无即非有为”:若是生住灭三法不存在其他法相,没有再次的三相,比如单独的生、单独的住、单独的灭,它们没有再次的三相,那么这个生住灭都不能认为是有为法,因为它离开了有为法的法相,没有法相就不能有事相。离开法相的事相犹如石女的儿子,根本不存在。这是给对方的太过——太大、太严重的过失。  
  
  癸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分二: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子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这是对方的答复。有部,尤其是正量部的论师或大德们认为,不会有前面所说的无穷尽的过失。他们认为,一个有为法产生的同时,会同时产生七个法(有关于七法、九法、十五法等不同的观点)。有部认为在同一时间里也可以安立因果关系,他们在此处也是这样承许,即同时产生的七法之间互为因果关系。比如以生为例,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六法(或八法、十四法)。  
  
  按《中观根本慧论》的内容是七个法:生、住、灭三个法相;生之生、灭之灭、住之住三个随相;然后再加事相本体,一共是七个法。萨迦派的果仁巴在《中观根本慧论》的解释里对此讲得很清楚。  
  
  在《俱舍论》中则承许九个法,这是整个有部的共同观点。他安立法相的时候不是三相,而是四相:生、住、老、灭。随相也有四个,即生之生,住之住,灭之灭,老之老。再加上事相(法之本体),共九个法同一产生。  
  
  《中观根本慧论》的一些解释、讲记中则讲的是十五个法,比如麦彭仁波切在《中论释》中讲的是这种观点,用的也是这个。这是正量部论师们的观点。有为法共同的法相有五个:生、有、住、老、无常(灭)。此外,分四种情况进行解释。  
  
  第一种情况:如果此法为烦恼法,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烦恼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是七个法相。  
  
  第二种情况:如果此法为善法,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共七法。  
  
  第三种情况:如果此法为出离法,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加上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共七个法。  
  
  第四种情况: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除五个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四种情况中,每一法的法相都是七个,随相也是七个。比如,若是烦恼法,其随相是生之生、有之有、住之住、老之老、无常之无常、烦恼法之烦恼法、邪解脱之邪解脱。若是善法,其随相是生之生、有之有、住之住、老之老、无常之无常、善法之善法、正解脱之正解脱。以此类推。  
  
  再加每一法之事相,即有为法的本体,十五个法同一产生。  
  
  果仁巴大师讲,七法、九法、十五法这三种说法都是不矛盾的。其实这十五法也包含在九法里,九法包含在七法里。七法里没讲“老”,九法里所讲的“老”其实可以说是“住”的一个支分、过程。七法里也包括十五法。虽然有关于七法、九法和十五法的三种不同说法,但实际并不矛盾,都是一个意思。  
  
  对方认为:生生生本生,其他六个法(或八个法、十四个法)都由本生来生。住也是一样,住住住本住,其余十四法、八法或六法都由本住来住。灭也是,灭灭灭本灭,其余的十四法、八法、六法等都是由本灭来灭。这些法之间是这样互相生,互相住,互相灭,所以没有无穷无尽的过患。  
  
  比如,若按本论的内容承许七法的观点,七法里有生之生,他生本生,即第一个生(本生)由他来生,本生(第一个生)生除他自身之外的其余六法。灭也是如此,灭灭灭本灭,本灭就灭其他六个法。住也是如此,住住住本住,本住就住其他六个法。七个法就这样互相起作用,因此没有无穷无尽的过失。  
  
  现在我们对这个观点进行观察和遮破。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先有生生,由生生生本生。但是没有本生的时候,生生就不存在,那怎么用生生来生这个本生呢?先没有生生,所以就不能生本生。这个生生是从本生当中生,本生是要靠生生来生的,生生要先存在。既然现在生生不存在,生生怎么生本生呢?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先有本生,由他来生生生。但是本生不存在,本生的产生必须要靠生生。若是生生不存在,本生也不能存在,怎么能生生生?  
  
  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二者是互相依赖的,实际是不合理的,但这是他们自己的观点。一进行观察,无论是先有生生,由他生本生,还是先有本生,由他生生生,都是不合理、不成立的。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若是有个未生法,那可以说是这个未生法在生。但是没有未生法,未生法不存在,怎么有未生法在生呢?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彼生”就是指正在生当中生。  
  
  若是按你们的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也就是说,若是正在生存在的话,就可以在“正在生”中生。但这个观点也是经不起观察的,现在就要进行观察了。  
  
  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所以,“正在产生”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  
  
  若“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但是未来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  
  
  若“正在产生”是过去的法,就不用再产生;若是未来的法,它也不能产生。可见,没有“正在产生”的法。  
  
  总之,既没有未来法在生,也没有正在生的法在生。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靠其他有为法的法相,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无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能照亮瓶子等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对方用比喻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建立自己的承许。灯能照亮自己,也可以照亮他法。同样,生法既能自生,也能他生。生不用再用一个生来产生,它自己能生,它的自性是生。它自己生的同时,也能生有、住、灭等其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你说“灯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宝瓶等他法”,所用的这个比喻也是不成立的。灯触及黑暗、破除黑暗,才叫照亮。但是它没有触及黑暗,也没有破除黑暗。  
  
  “灯中自无暗”:灯自性是光明的,它自性中没有黑暗,不用破除黑暗,所以不能说是照亮。若它自身是光明的还要照亮的话,就是无穷无尽的照亮。  
  
  “住处亦无暗”:灯所占的位置,灯光所遍及的范围内也是光明的,没有黑暗,它也没有破除黑暗。“住处”就是指它所站的位置,灯光所遍及的范围。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破除黑暗才称为“照亮”。灯既没有照亮自己,也没有照亮他法,所以它不是照亮。  
  
  仔细一观察,所谓“破除黑暗”、“用来照亮”,都是我们假立的。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对方又认为: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灯光正在产生的时候,也没有触及黑暗,也不能驱除黑暗。为什么?因为它没有产生时会存在黑暗,它一旦产生了,黑暗就没有了。既然黑暗没有了,它怎么触及黑暗呢?二者没有见过面,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光无踪无影;而灯光产生后,黑暗便不复存在。既然二者没有见过面,灯光怎么对它进行作用呢?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灯光对黑暗的消失做了什么?没有啊!既然如此,怎么能说“灯正在生的时候能破除黑暗”呢?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灯光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对方用了三个比喻:其一,智慧它不需要触及无明,当智慧一生起时,无明就没有了。其二,眼根不用触及色法,它也能了了在目,也能看到。其三,磁铁不需要触及铁屑,在适当的范围内,也能将铁屑吸附起来。对方以此来做类比,试图说明灯光不用触及黑暗,也能破除黑暗。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光跟黑暗根本就没有见过面,对黑暗的消失没有做过任何的作用。二者根本就没有碰过面,它一产生的时候,黑暗也就消失了。黑暗在灯光产生的同时没有了,就成为一个无为法,怎么对它进行作用?既然灯光没有触及黑暗,没有对其作任何作用,若也承许“灯能破除黑暗”,就会有如下过失。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若如上承许的话,就有“世界所有的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灯存在的时候,世界所有的黑暗应该都消失,都不存在。为什么?因为它不用进行什么作用,就可以破除黑暗,也能成为破除黑暗者。  
  
  对方所说的其他比喻都是同理可破,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这是对方的观点,灯可以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法。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如果按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毫无疑问,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黑暗应该能遮蔽自己,也遮蔽柱子、宝瓶等其他法。“自暗”指自己对自己要做暗的作用,黑暗用自己来暗自己,那就光明了。“暗于彼”指暗他法,比如说我们现在能看到前面的柱子,若黑暗一来了,就对柱子“暗”了,柱子就见不到了。如果承许黑暗能对自己进行暗(遮蔽)的作用的话,则黑暗就不存在了,那就变成光明了,这是不合理的。  
  
  寅二(其义非理)分二:一、从因方而破;二、从果方而破。  
  
  卯一(从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无论自生还是他生,都是不合理的,这在前面都已经讲过。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产生的,我们就可以观察:  
  
  若是未生的,则不能产生。因为未产生的法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不能自生。若不存在也可以自生的话,那虚空中的鲜花也能自生。  
  
  若是已生的,也不能产生。既然已经产生了,就不需要再产生了,否则是多此一举。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观察三时;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观察三时)分二:一、总破生;二、别破生时生。  
  
  午一、总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如果承许生法能生他法,我们进行观察是否有这样的产生:  
  
  已经产生了的没有生,未生的也没有生,正在生的也不生,因为“正在生”本身不存在。在前面《观去来品》里,对去来已经进行过观察,“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同样的道理,“已生无有生,未生亦无生,离已生未生,生时亦无生。”  
  
  午二、别破生时生: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这是在别破生时生,生时生不成立。  
  
  若是生法不存在,就不能说生时生。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妄下断语,承许“依靠生法而安立正在产生成立”呢?岂有此理!既然生法不存在,正在产生就不存在。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对方又辩驳道:“此有故彼生”,“此有”是因,“彼生”是果,佛陀不是也以因生果来宣说缘起吗?佛处处讲缘起,现在你处处说什么也没有,这不是破灭缘起吗?所有的生法全盘遮破,岂不是将缘起法也一并遮破了吗?遮破了缘起法,这不就是断灭吗?  
  
  中观宗回答:我这样观察、遮破,不但没有遮破缘起法,反而更进一步地昭示了缘起的深奥含义。我这样在抉择空性,也就是在说明缘起、体现缘起。  
  
  “生”是生法,生法和生时二者无有自性,都不存在。如果生法、灭法等等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也于理不容。在自性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安立缘起,缘起不成立。正是因为依缘而生,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依缘而生的,就是空性。若不是空性,不是无自性,就不是依缘而生。  
  
  既然现在讲的是缘起,就没有必要这样观察,那么不破缘起不是就可以了吗?的确如此,缘起不破。但是我们现在这些众生所持的观点和见解不是缘起,而是实成、实有,这是邪见,所以要破这个对境,要断除这样的邪见。  
  
  一切法不是实成,一切法并没有自性存在,都是在刹那当中变,刹那当中生灭,都是假立而成。在前面讲过,依因缘而生、靠观待而成的,都是缘起。一切法都是由因缘而生或观待而成,没有独立的,没有恒常的。若明白了这个真理,也就明白了空性;若了知了这个真理,也就了知了缘起。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对方又认为: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有部认为,过去、现在、未来的这些法都是实有的,是事实存在的,如同排队似的。未来的法趋入现在这个位置上就叫“生”,从现在这个位置上过去了的就叫“灭”,是这样的过程。  
  
  这个观点是他们自己承许的,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未生法若是存在的话,它到现在的位置而产生,也许可以成立,但是这个未生法是不存在的,既然如此,又怎么能生呢?  
  
  巳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若是“生时生”存在的话,就可以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那这个具有产生能力的“生”又是怎样产生的呢?那么就得有生生,即生还得有生,有其他生法来产生这个生,这是不成立的。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这个“生”产生,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如同吃饭需要烹调,而烹调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镰……这样一来,对因法的需求始终都无边无际,吃饭的时候也就遥遥无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的话,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即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  
  
  卯二、从果方而破: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有法不应生”:“有法”指果法。如果果法已经产生、存在了,就不用再生了。  
  
  “无亦不应生”:如果果法是未来的、不存在的,也不能生。  
  
  “有无亦不生”:如果果法是有无二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也不能生,因为有无二俱的果法本身不存在。  
  
  “此义先已说”:这些道理在前面第一品当中已经进行过观察,即“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所以在此处就不再赘述。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分享到: 更多



上一篇:《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4)观染染者品
下一篇:《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6)观三相品(2)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33)观颠倒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32)观如来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31)观成坏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30)观因果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9)观时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8)观我法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7)观业品(3)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6)观业品(2)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5)观业品(1)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4)观缚解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3)观有无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2)观和合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1)观行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0下)观苦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0上) 观本际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9)观燃可燃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8)观本住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7)观作作者品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6)观三相品(2)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4)观染染者品

△TOP
佛海影音法师视频 音乐视频 视频推荐 视频分类佛教电视 · 佛教电影 · 佛教连续剧 · 佛教卡通 · 佛教人物 · 名山名寺 · 舍利专题 · 慧思文库
无量香光 | 佛教音乐 | 佛海影音 | 佛教日历 | 天眼佛教网址 | 般若文海 | 心灵佛教桌面 | 万世佛香·佛骨舍利 | 金刚萨埵如意宝珠 | 佛教音乐试听 | 佛教网络电视
友情链接
金刚经 新浪佛学 佛教辞典 听佛 大藏经 在线抄经 佛都信息港 白塔寺
心灵桌面 显密文库 无量香光 天眼网址 般若文海 菩提之夏 生死书 文殊增慧
网上礼佛 佛眼导航 佛教音乐 佛教图书 佛教辞典

客服QQ:1280183689

[显密文库·佛教文集] 白玛若拙佛教文化传播工作室制作 [无量香光·佛教世界] 教育性、非赢利性、公益性的佛教文化传播
[京ICP备16063509号-26 ] goodweb.net.cn Copyrights Reserved
如无意中侵犯您的权益或含有非法内容,请与我们联系。站长信箱:alanruochu_99@126.com
敬请诸位善心佛友在论坛、博客、facebook或其他地方转贴或相告本站网址或文章链接,功德无量。
愿以此功德,消除宿现业,增长诸福慧,圆成胜善根,所有刀兵劫,及与饥馑等,悉皆尽消除,人各习礼让,一切出资者,
辗转流通者,现眷咸安宁,先亡获超升,风雨常调顺,人民悉康宁,法界诸含识,同证无上道。
 


Nonprofit Website For Educational - Spread The Wisdom Of the Buddha & Buddhist Culture